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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853号

宁波××榭开发区书××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榭开发区书××司,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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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53号

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工业园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冯×。

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662.50元,由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负担。

审判员  张谷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