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53号
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工业园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冯×。
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662.50元,由原告宁波××榭开发区书××司负担。
审判员 张谷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