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5号
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
法定代表人:莫××。
委托代理人:范××、郎××。
被告:高××。
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朱学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