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66号
原告:杜××。
委托代理人:周××。
被告:蔡××。
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蔡××、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杜××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