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4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区支行,住所杭州市××区××街道西××号(连续单号)。负责人翁××。委托代理人沈×、王××。被告邱××。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区支行诉被告邱××、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予撤诉原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