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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997号

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与西安泰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西安泰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法定代表人刘恩齐,该厂厂长。被告西安泰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法定代表人樊拥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与被告西安泰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25.5元。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