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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51号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张甲,张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51号

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代理人:叶××。

委托代理人:苏××。

被告:张甲。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