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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王东民与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民,吴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原告:王东民。

被告:吴进生。本院在审理王东民诉被告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许克俭

审判员  高贤宾

审判员  王晓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