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原告:王东民。
被告:吴进生。本院在审理王东民诉被告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许克俭
审判员 高贤宾
审判员 王晓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锦昌 来自
王东民与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原告:王东民。
被告:吴进生。本院在审理王东民诉被告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许克俭
审判员 高贤宾
审判员 王晓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