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7号

吕××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刘××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7号

原告:吕××。

委托代理人:俞××。

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原告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海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静宜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共12份校对:拟稿:余海东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7号

原告:吕××。

委托代理人:俞××。

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原告吕××负担。

代理

审判员余海东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张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