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7号
原告:吕××。
委托代理人:俞××。
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原告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海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静宜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共12份校对:拟稿:余海东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47号
原告:吕××。
委托代理人:俞××。
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原告吕××负担。
代理
审判员余海东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张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