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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46-1号

方志强与骆永强、方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志强,骆永强,方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46-1号原告方志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塘雅居四栋一单元1102室。被告骆永强,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清塘村316号。被告方惠珍,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清塘村3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强诉被告骆永强、方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永强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783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