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287号
原告:潘彩荷,鹿城区欧洲城b幢2307室。
委托代理人:蔡建胜,温州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安友,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铁道大厦2201室。
委托代理人:南秋萍、宋如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潘彩荷与被告郑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彩荷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业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目前尚在侦查之中。而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以此侦查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潘一平
审 判 员 夏晓峰
代理
审判员 童剑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