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元品。原审被告李绍力。原审被告上官光宇。
上诉人李传允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李传允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传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忠秋
审 判 员 李莉红
代理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