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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129号

林元品与李传允、李绍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传允,林元品,李绍力,上官光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元品。原审被告李绍力。原审被告上官光宇。

上诉人李传允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李传允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传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忠秋

审 判 员  李莉红

代理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