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魏中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仕。
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为与被上诉人黄宗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又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由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真
审 判 员 郑明岳
代理
审判员 胡爱玲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林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