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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941-1号

史大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大为,牟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941-1号申请执行人史大为。被执行人牟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牟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牟卫妻子蔡雪芹名下的位于栖霞市利都花园小区5号楼房产证号为00××55,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00九年八月二廾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