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84号
原告:周益青,市马桥街道柏士村杨家浜21号。
委托代理人:陈卫延,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太阳谷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工业功能区袁溪路陆曼司桥西。
法定代表人:章宝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青诉被告浙江太阳谷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益青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43元,由原告周益青负担。
审判员 韩 国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