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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92号

胡×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92号

原告:胡×。

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