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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826号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晨、王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晨,王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毅,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敖利,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张晨,365所职员。委托代理人任振宇,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佩霞,西安市味精厂退休人员。系张晨之母。委托代理人任振宇,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晨、王佩霞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4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