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408号
原告:叶建强。
委托代理人:钱玲芬。
被告:游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强诉被告游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强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国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