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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408号

叶建强与游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建强,游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408号

原告:叶建强。

委托代理人:钱玲芬。

被告:游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强诉被告游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强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国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