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芝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琳,烟台福斯达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庆斌,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丽,烟台市商业银行毓西路支行会计。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芝民一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芝执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己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09年1月起,每月扣留执行人李丽在其单位工资收入3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