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709号
原告:杨超。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
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