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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40号

贝××与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贝××,杨××,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贝××。

被告:杨××。

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贝××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用2620元,合计5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祝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