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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41号

郁龙珍与徐永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郁龙珍,徐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郁龙珍。

被告:徐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龙珍与被告徐永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龙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郁龙珍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