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村。法定代表人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公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王乙。
上诉人绍兴县××棉麻印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小 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判员陆卫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 卫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