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3号

王甲与俞××、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王甲,王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

上诉人俞××与被上诉人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