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原审被告何××。
上诉人诸××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