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600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3号1701室。
主要
负责人:关兴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柯露,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萍,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丽萍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7832.45元,以欠款余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算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违约金(2017年1月1日开始改收违约金),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6月28日,利息12212.47元,滞纳金33827.48元,手续费2947.2元)共计9681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信银联单币金卡RMB卡号6226890001995652申领时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信用额度21000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中信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等。透支事实2009年1月29日开始消费,2013年4月3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陆续消费并申请���期,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7832.48元、利息17863.63元、滞纳金3504.31元、费用2947.20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之日起至今,于2016年3月21日还款0.03元,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7832.45元透支滞纳金2391.62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9日为12212.47元,之后的利息停止计收。费用2947.20元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7832.45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透支本金47832.45元及利息12212.47元、滞纳金(违约金)2391.62元、费用2947.20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杨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春瑜
人民陪审员蔡红
人民陪审员林洋如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应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