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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32号

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雪××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雪××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上海雪××司,住所地上海市××天马山镇××楼××楼。

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雪××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8元,减半收取961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19元,由原告浙江××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金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清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