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8号
原告:金××。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建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