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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8号

金××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陈××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8号

原告:金××。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建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