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西安正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G座5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泉,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西安西格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沣惠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鬲仲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正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格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正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5.5元。
审判员 师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