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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025号

叶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叶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石磊,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马家沟城中村改造工地,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装载机倒土时,将正在干活的赵晓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掩埋。赵晓利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法医鉴定,赵晓利符合外界一次性较大外力作用于身体致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又查明,案发后,装载机车主吴某已与赵晓利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王某、陈某、李某、毛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和照片,公灞刑技法尸字(2008)第014号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大型车辆,在施工中因疏忽大意未发现正在干活的民工,致其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屈红英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