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法执字第04号原告孟国寿与被告蔡廷智拖欠羊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国寿于200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蔡廷智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阿法民执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08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孟国寿以被执行人蔡廷智已下落不明,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放弃享有权利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0)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