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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96号

李水芬与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水芬,徐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96号

原告:李水芬。

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朱佳男。

被告:徐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芬诉被告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芬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水芬负担。

审判员  倪英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