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96号
原告:李水芬。
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朱佳男。
被告:徐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芬诉被告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芬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水芬负担。
审判员 倪英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