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周彩莉,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平,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被告国家中西部网西北信息中心,住所地省政府北门内小楼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莉诉被告王平、被告国家中西部网西北信息中心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莉撤回起诉。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周彩莉负担。
审判员 王玮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