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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周彩莉诉被告王平、被告国家中西部网西北信息中心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彩莉,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周彩莉,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平,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被告国家中西部网西北信息中心,住所地省政府北门内小楼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莉诉被告王平、被告国家中西部网西北信息中心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莉撤回起诉。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周彩莉负担。

审判员  王玮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