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83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
负责人:李智。
委托代理人:翟维波。
被告:邱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邱栋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栋梁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对被告邱栋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