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嘉刑执字第406号罪犯周兴凯。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兴凯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国林
审 判 员 胡永强
代理
审判员 沈宏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