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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刑执字第415号

朱正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正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嘉刑执字第415号罪犯朱正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正学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朱正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正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0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国林

审 判 员  胡永强

代理

审判员  沈宏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