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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35号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35号原告田某某,女,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亚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