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35号原告田某某,女,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亚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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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35号原告田某某,女,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亚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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