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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进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白文明与被执行人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文明,章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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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进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白文明,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章国祥,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白文明与被执行人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29日作出的(2007)进文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文明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章国祥欠申请执行人白文明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合计人民币122700元,已履行28000元,尚欠94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章国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白文明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进文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远 方

审判员 郑国���

审判员 陈 国 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