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申字第1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晓华。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玉峰。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孝玲。
法定代理人:王晓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三益乡新田村新田组。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向大凡。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秦家兰。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志翔。再审申请人王晓华、王玉峰、王孝玲、向大凡、秦家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5)桐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桐乡市人民法院(2005)桐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08年11月26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二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晓华、王玉峰、王孝玲、向大凡、秦家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志乡
审 判 员 骆 瑢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