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39号
原告:江苏伊思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恽中方。
委托代理人:王怀忠。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晓君。
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启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伊思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苏伊思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伊思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袁盛牛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