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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83号

马红宝与王青锋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3号权利人马红宝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是公告送达义务人王青锋的。送达起始时间是2008年10月23日,送达期限60日,上诉期限15日,履行期限10日。故(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