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3号权利人马红宝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是公告送达义务人王青锋的。送达起始时间是2008年10月23日,送达期限60日,上诉期限15日,履行期限10日。故(2008)长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