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46号
原告:娄宝荣(绍兴县安昌镇星光建筑防水维修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金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宝荣诉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1927元,原告在接到通知后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缓交申请,但其未在缓交期届满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