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16-2号申请人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中国,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世英,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银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拖欠钢材货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于2006年5月30日中止执行。2008年8月恢复执行,并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12月1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