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6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平。200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平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下城区电信巷12号,撬破卷门进入东新香烟店,窃得邹某的硬盒长嘴利群香烟24条(价值人民币4800元)。2.2008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27号,砸破窗玻璃进入杭州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窃得索尼牌S55型笔记本电脑1台、组装电脑1台、索尼爱立信J100BC型手机1只(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458元)。3.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西湖区高技街59号,爬窗进入天使动物医院,窃得DELL牌1100型电脑1台、硬盒长嘴利群香烟3条、龙井茶1罐(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581元)及人民币2991元,4.2008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号,砸破窗玻璃进入燕之屋店,窃得LG牌1550型15寸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672元)、诺基亚牌手机1只、UT斯达康牌小灵通1只。5.2008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文二西路8号,爬窗进入南鸿装饰世纪新城分公司,窃得AOC牌液晶显示器2台(价值人民币2242元)和人民币3400余元。6.2008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平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311号,撬破门锁进入贝心亲子中心,窃得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20元)和人民币200余元。综上,被告人吕平盗窃总额共计人民币246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徐某、洪某、王某、苗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以及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平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予以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被追回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4664元,责令被告人吕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洁
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
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