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邰宗武,男,193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苗永和,男,身份情况不详,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仲瑞智,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邰宗武与被告苗永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宗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