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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95号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柯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徐柯生,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柯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许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连松奎。

上诉人徐柯生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柯生于2008年12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柯生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柯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徐柯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

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

审判员  高毅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