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5470号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470号

原告:马某。

被告:李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