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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2号

鲍曾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钱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鲍曾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钱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曾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临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亮。

上诉人鲍曾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曾东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曾东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曾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元,依法减半收取1330.50元,由上诉人鲍曾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