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曾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临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亮。
上诉人鲍曾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曾东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鲍曾东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曾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元,依法减半收取1330.50元,由上诉人鲍曾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