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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556号

赵建军、王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建军;王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树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桓台县人。 本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76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0000元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拍卖款抵偿本案的案件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习战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