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刘浩森。被告西安市唐华轻工业机电总厂。法定代表人郑君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森诉被告西安市唐华轻工业机电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森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浩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