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园三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委托代理人杨坤伟,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丽娟,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鹰,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系苏州市沧浪区继胜书店业主。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与被告宋海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11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
审判员 眭 敏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